反价格垄断规定(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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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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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价格垄断规定,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哪些?
一、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是什么
1、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垄断。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有哪些
1 、地区垄断。即区域性市场壁垒。地区垄断从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出发 采用各种不合理手段制造障碍 限制地区间经济贸易往来 割裂地区间的资源联系 损害市场统一与公平竞争;
2、 部门垄断;
3 、行政性强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2. 反垄断法什么可以接受中止调查申请?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涉嫌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在被调查期间可以提出中止调查申请。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可以接受中止调查申请的是涉嫌联合抵制交易,严重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3. 中国反垄断处罚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关于垄断市场经营的处罚规定如下:
1、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2、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 谈谈我国反垄断法为什么被称为没有牙齿的老虎?
简言之,因为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缺乏相关的措施和责任追究,现行的《反垄断法》被外界解读为“没有牙齿的老虎”。
一、中国反垄断执法虽然初见成效,但我国现实的反垄断执法体系本身就是各自垄断,互相之间缺乏分工协作。
现有的执行体系是“三权分立”,即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三大执法机构各行其是,相关执行的推进也极不平衡,执法机构与相关机构之间的职能关系等问题,也亟待立法和政府高层关注,健全反垄断执法体系,以促成反垄断执法的可持续化、统一化发展已成当务之急。
二、必须强化对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性垄断的执法职责。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现有的规制难以解决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性垄断难题。我国国经济体系保留了广泛的行政特许和行政审批机制,各行业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现象比较突出,这些规范性文件为行业性垄断和连接、强化局部性垄断利益集团起了催化作用。行政垄断问题将是具有中国特色且长期存续的问题。行政性垄断不仅带来特定的垄断经营行为,更严重的是它会带来制度性的垄断,从而普遍性滋长和培育垄断主体和垄断经营行为。如能源、铁路、电信、铁路、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均易于出现行业性的垄断主体和垄断行为。为此,《反垄断法》需要进一步地完善,同时在反垄断之机构职能建设有必要强化行政性反垄断的执法,并有必要在权限是赋予更有针对性的职权,包括对行政机构及其人员采取相关的措施和责任追究等,方能确保反垄断调查和处理的有效。否则,我国的《反垄断法》只能是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
三、必须尽快构建直属国务院的统一反垄断机构:
打击行政垄断,必须全面提升我国反垄断执法的整体能力和确保执法的统一化、平衡化、常态化,当务之急是解决三大机构(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三大执法机构)分权的现实问题,有必要积极推动全国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建立,该机构应直接隶属于国务院。有人认为现有的行政执法体系过于主动,反垄断执法体系过于强大,以致可能侵害企业的合法权利,导致所谓的过度执法或者执法不公平不公正,所以应该有司法机构来承载。这种观点对现实行政体系中反垄断机构的执法成效过于乐观;过于信赖中国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我国行政执法普遍存在失灵的现象,也欠缺司法独立的制度性和文化性基础。构建一个属于国务院的专门化反垄断机构是比较现实的选择。
四、必须厘清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打击行政垄断,有必要统筹规划一般反限制竞争与反垄断执法的关系,防止两者交叉重叠而导致争权或推诿扯皮的现象,有必要通过行政法规统一规范和细化反限制竞争和反垄断执法职能的整体布局,避免职能部门自立规则引发职能不明确或冲突、重叠的问题。尤其是要厘清反垄断执法与司法机构、行业监管机构的职能关系。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设中明确反垄断执法职能的统一化,划清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职能边界,防止行业监管机构干扰或阻碍反垄断执法的推进,并应赋予其积极配合反垄断执法的相关义务。可适当赋予这些领域的监管职能部门以部分竞争执法职责,以创造有效的竞争。
五、打击行政垄断,必须进一步细化执法的程序规范
在总结近年来反垄断执法经验基础上,尽快以国务院法规的形式规范反垄断执法的程序,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执法机构的调查权,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配合调查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实务中一些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往往以涉及企业商业秘密而拒绝配合或消极配合,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另一方面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执法机构的调查、听证、当事人申辩、处罚告知及强制执行等方面的程序规则,既便于执法者充分履行职责,也有助于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必要进一步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取证权力,尤其是面对中国特色的行政性垄断问题,有必要借鉴美国等的经验,进一步强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和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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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价格垄断规定,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哪些?
一、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是什么
1、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垄断。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有哪些
1 、地区垄断。即区域性市场壁垒。地区垄断从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出发 采用各种不合理手段制造障碍 限制地区间经济贸易往来 割裂地区间的资源联系 损害市场统一与公平竞争;
2、 部门垄断;
3 、行政性强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2. 反垄断法什么可以接受中止调查申请?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涉嫌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在被调查期间可以提出中止调查申请。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可以接受中止调查申请的是涉嫌联合抵制交易,严重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3. 中国反垄断处罚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关于垄断市场经营的处罚规定如下:
1、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2、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 谈谈我国反垄断法为什么被称为没有牙齿的老虎?
简言之,因为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缺乏相关的措施和责任追究,现行的《反垄断法》被外界解读为“没有牙齿的老虎”。
一、中国反垄断执法虽然初见成效,但我国现实的反垄断执法体系本身就是各自垄断,互相之间缺乏分工协作。
现有的执行体系是“三权分立”,即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三大执法机构各行其是,相关执行的推进也极不平衡,执法机构与相关机构之间的职能关系等问题,也亟待立法和政府高层关注,健全反垄断执法体系,以促成反垄断执法的可持续化、统一化发展已成当务之急。
二、必须强化对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性垄断的执法职责。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现有的规制难以解决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性垄断难题。我国国经济体系保留了广泛的行政特许和行政审批机制,各行业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现象比较突出,这些规范性文件为行业性垄断和连接、强化局部性垄断利益集团起了催化作用。行政垄断问题将是具有中国特色且长期存续的问题。行政性垄断不仅带来特定的垄断经营行为,更严重的是它会带来制度性的垄断,从而普遍性滋长和培育垄断主体和垄断经营行为。如能源、铁路、电信、铁路、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均易于出现行业性的垄断主体和垄断行为。为此,《反垄断法》需要进一步地完善,同时在反垄断之机构职能建设有必要强化行政性反垄断的执法,并有必要在权限是赋予更有针对性的职权,包括对行政机构及其人员采取相关的措施和责任追究等,方能确保反垄断调查和处理的有效。否则,我国的《反垄断法》只能是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
三、必须尽快构建直属国务院的统一反垄断机构:
打击行政垄断,必须全面提升我国反垄断执法的整体能力和确保执法的统一化、平衡化、常态化,当务之急是解决三大机构(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三大执法机构)分权的现实问题,有必要积极推动全国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建立,该机构应直接隶属于国务院。有人认为现有的行政执法体系过于主动,反垄断执法体系过于强大,以致可能侵害企业的合法权利,导致所谓的过度执法或者执法不公平不公正,所以应该有司法机构来承载。这种观点对现实行政体系中反垄断机构的执法成效过于乐观;过于信赖中国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我国行政执法普遍存在失灵的现象,也欠缺司法独立的制度性和文化性基础。构建一个属于国务院的专门化反垄断机构是比较现实的选择。
四、必须厘清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打击行政垄断,有必要统筹规划一般反限制竞争与反垄断执法的关系,防止两者交叉重叠而导致争权或推诿扯皮的现象,有必要通过行政法规统一规范和细化反限制竞争和反垄断执法职能的整体布局,避免职能部门自立规则引发职能不明确或冲突、重叠的问题。尤其是要厘清反垄断执法与司法机构、行业监管机构的职能关系。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设中明确反垄断执法职能的统一化,划清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职能边界,防止行业监管机构干扰或阻碍反垄断执法的推进,并应赋予其积极配合反垄断执法的相关义务。可适当赋予这些领域的监管职能部门以部分竞争执法职责,以创造有效的竞争。
五、打击行政垄断,必须进一步细化执法的程序规范
在总结近年来反垄断执法经验基础上,尽快以国务院法规的形式规范反垄断执法的程序,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执法机构的调查权,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配合调查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实务中一些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往往以涉及企业商业秘密而拒绝配合或消极配合,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另一方面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执法机构的调查、听证、当事人申辩、处罚告知及强制执行等方面的程序规则,既便于执法者充分履行职责,也有助于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必要进一步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取证权力,尤其是面对中国特色的行政性垄断问题,有必要借鉴美国等的经验,进一步强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和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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